關于《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》的政策解讀
背景:根據《財政部 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(fā)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8〕18號)和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(fā)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深府規(guī)〔2018〕12號)等文件精神,我們制訂了《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》,已經市政府同意,予以印發(fā)。
主要內容:
根據國家政策要求,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,我們建議設置三類補貼政策:
一是購置補貼。純電動汽車、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(含增程式)按照中央補助1:0.5給予地方補貼,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補助1:1給予地方補貼。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:
1.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《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》(深財規(guī)〔2017〕10號)對應標準補貼。
2.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、純電動客車按照《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》(深財規(guī)〔2017〕10號)對應標準的0.7倍補貼,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.4倍補貼,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。
3.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、純電動客車、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〔2018〕18號文對應標準的0.5倍補貼,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〔2018〕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補貼。
二是充電設施建設補貼。按照充電設施(站、樁、裝置)裝機功率,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/千瓦補貼,交流充電設備(40kw及以上)給予300元/千瓦補貼,交流充電設備(40kw以下)給予200元/千瓦補貼。
三是動力電池回收補貼。對于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(yè),包括本地生產企業(yè)和外地生產企業(yè)在深圳授權的法人銷售企業(yè),應當按20元/千瓦時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。對已按要求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企業(yè),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%對企業(yè)給予補貼,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動力蓄電池回收。
熱點問題解答:
1、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是補給購車方還是汽車企業(yè)?
答:新能源汽車企業(yè)應按照扣除國家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,銷售車輛至購車方,整理好相關資料后再統(tǒng)一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資金。
2、在深圳建設了充電樁如何,申請深圳市政府補貼?
答:請按照《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》對充電設施的相關要求,滿足條件即可申請。
3、于2018年10月31日購買一輛比亞迪·唐并在深圳上牌可以享受市政府哪些補貼政策? 答:可獲得中央財政購置補貼2.2萬元/輛,地方財政購置補貼1.1萬元/輛。
4、哪些新能源汽車企業(yè)可申報地方購車補貼,如何申報?
答: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(yè)或外地生產企業(yè)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(yè),完成報備后,可申報地方購車補貼。企業(yè)需整理好政策要求的相關材料,并按注冊所在地,向市發(fā)展改革委或龍崗、坪山、龍華等試點區(qū)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提出申請。
5、所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(yè)或授權銷售企業(yè)開具發(fā)票需要注意哪些?
答:1.關于增值稅發(fā)票,如存在經銷商、代理商或者4S店等終端銷售企業(yè)的,必須由報備企業(yè)開具增值稅發(fā)票至終端銷售企業(yè)。
2.關于機動車發(fā)票,統(tǒng)一要求,須包含地補金額開具機動車發(fā)票。
注意事項
本政策適用范圍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、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,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6個月內申報。本政策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。
